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陆法刑初字第258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涛,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湖北省襄樊市人,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打工。户籍:湖北省襄樊市宜城市,暂住广东省陆丰市。因本案于2012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2012)第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赵某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涛(未取得驾驶证)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沿国道324线从西往东行驶,途经G324线647KM+950M处时,碰撞骑自行车的杨某,造成杨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陆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涛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杨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骨折、内出血而死亡。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姚某的证言;陆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41581201200704号《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陆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平面图;陆丰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陆丰市公安局出具对被告人赵某涛的《抓获经过》;广东同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粤同济司鉴所[2012]病鉴字第0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死者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骨折、内出血而死亡;陆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汕公字[2012]第0009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认定:赵某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杨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涛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竟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涛的犯罪,具有以下基本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1、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2、无驾驶资格;3、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4、自愿认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3日至2014年7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壮雄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丽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