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金义民初字第2359号

陈红彤与吴定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6
公开日期
2014-06-11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民初字第2359号原告陈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陈红丹)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余 芹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骆健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