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民初字第2359号原告陈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陈红丹)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余 芹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骆健雄 来源:百度“”
陈红彤与吴定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民初字第2359号原告陈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陈红丹)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余 芹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骆健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