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秀民一初字第00446号
原告:王章龙,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代理人:方存山,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永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新世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801号
法定代表人:余桂银,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之明,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道**,组织机构代码证为67585668-3。
负责人:郭海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彦,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王章龙诉被告安庆市新世纪运输有限公司、刘之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章龙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庆市新世纪运输有限公司、刘之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王章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章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章龙负担。
审 判 长 :江明主
审 判 员 :胡建节
代理
审判员 : 黄 魏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祖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