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西刑初字第00067号 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步全,男,生于1970年1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1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西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四个月;200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西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5年4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三个月,2009年12月在广州市白云区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两年,2011年5月释放后回西乡。2011年10月22日因涉嫌抢夺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乡县看守所。 被告人姚某某,绰号阿乐,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09日,无业。2000年7月因敲诈勒索被汉中市劳教委劳动教养三年;2008年因吸食毒品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1年9月8日因涉嫌贩毒被西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8日经汉中市劳教委决定对其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1年l2月l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依法逮捕,2012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岳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13日,初中文化,安康铁路水电段职工。2001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三年;2004年因吸毒品被强制戒毒三个月;2007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0日。2011年l2月4日因吸毒被西乡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两年,现羁押西乡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志丹,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7日,无业。2006年12月因销赃被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2008年8月因贩卖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10月21日因盗窃被西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又因吸毒被西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11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2月9日依法逮捕。后因三级高血压,经西乡县检察院同意,于2012年3月30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2年10月17日收监羁押,现羁押于西乡县看守所。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字(201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步全犯盗窃、抢夺罪,被告人姚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某、岳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清清、彭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步全、姚某某,岳某某、刘某某及岳某某的辩护人徐志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罪 2011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步全窜至南河堤85号赵某某家,趁其不备偷偷进屋后上到二楼卧室,用随身携带的尖嘴钳子撬开卧室床边的一个红色木箱的锁子,盗窃现金18700元。所得钱款被其挥霍。 二、抢夺罪 2011年7月22日9时许,被告人李步全窜至东关正街218号李某某家盗窃未果,恰遇刚回家的被害人李某某,遂一把扯下李某某一枚黄金耳环后逃跑。 2011年7月24日15时许,李步全在街上寻找戴金耳环的单身老太婆预谋抢夺。窜至城关镇前锋村一组被害人刘某某附近,看到佩戴黄金耳环的刘某某,遂从刘某某身后把两只耳环扯下后逃跑。 2011年7月27日20时许,李步全窜至美声二店旁巷道内,在巷道中段,趁过路的被害人谭某某不备,从其身后扯下耳朵上佩戴的一副黄金耳环后逃跑。 2011年8月3日9时许,李步全窜至新桥小区附近,跟踪被害人黄某某至新桥小区西边一个巷道内,趁四下无人时从黄某某两个耳朵上把金耳环扯下逃跑。 2011年8月5日18时许,李步全在王家坝朝小东街走的一条路上,看见被害人张某某戴了一副金耳环,遂从其身后跟踪,见周围没有人就上前扯下一副耳环,后转身逃跑。 2011年8月7日9时许,李步全窜至樱花广场预谋再次作案,在樱花广场门球场旁从被害人段某某身后扯下其一副黄金耳环逃跑。 2011年8月18日16时许,李步全在县城寻找戴金耳环的老太婆,走到金牛堤时(与草街交叉口)看到迎面走来的被害人穆某某佩戴的有金耳环。当穆某某走过之后,李步全就从其后面扯下一对金耳环逃跑。 2011年8月20日10时许,李步全在马道口往小东街走的路上跟踪被害人黄某某,见周围无人时趁黄某某不备一把扯下黄某某一副黄金耳环转身逃跑。 2011年8月21日8时许,李步全窜至西关禹王宫9号屈某某家,进屋借故找人问人,趁屈某某不备将其耳朵上佩戴的一副黄金耳环扯下逃跑。 2011年8月24日10时许,李步全窜至基督教会旁马道口巷巷口,趁过路回家的被害人武某某不备,从其身后扯下其耳朵上佩戴的一副金耳环逃跑。 2011年8月25日11时许,李步全窜至察院街,看到戴金耳环的被害人张某某,等张某某走过身之后,扯下其耳朵上的一副黄金耳环逃跑。 20l1年8月30日8时许,李步全窜至华南宾馆附近,看见住东康巷117号的齐某某一人坐在门口喝稀饭,遂跑进院子从齐某某耳朵上扯下一对金耳环从东康巷方向逃跑。 2011年8月份的一天,李步全窜至新世街果品公司家属楼楼下,看到被害人谢某某一人坐在一楼上二楼的楼道中间,就上楼梯走到谢某某跟前,揪下谢某某佩戴的一副黄金耳环后转身离开。 2011年9月1日9时许,李步全在广庆寺菜市场,看到了戴金耳环的被害人马某某,遂假装认识马某某把马某某拉到菜市场后一住宅楼前,将马某某耳朵上的一副黄金耳环揪下逃跑。 2011年9月2日11时许,李步全在街上看到了戴金耳环的被害人屈某某,遂跟踪其至计生站东面乐乐幼儿园前巷道口,见四下无人,就从其身后扯下一对金耳环转身逃跑。 2011年9月4日15时许,李步全骑自行车在金牛南路看到戴金耳环的被害人廖某某进了金牛南路4号楼院子,遂把自行车停在院子里,跟着廖某某上楼梯,在上二楼的楼梯拐角处,从廖某某身后扯下其一对金耳环,转身跑下楼骑上自行车逃跑。 2011年9月6日9时许,李步全窜至东关街74号庞某某家,借故问人,趁正在做饭的庞某某不备,从其耳朵上揪下一副黄金耳环逃跑。 2011年9月7日15时许,李步全窜至会馆巷供销社家属楼,跟在准备出门的被害人柏某某身后没几步,就从其耳朵上扯下了一对金耳环后逃跑。 2011年9月8日14时许。李步全骑自行车窜至樱花二路,看到了戴金耳环的被害人何某某,见何某某走上了人劳局背后堰渠坎后,遂把自行车停在一边,跟着上了堰渠坎小路,趁何某某不备,扯下其耳朵上的一副金耳环后骑自行车逃跑。 2011年9月9日10时许,李步全窜至城关镇政府东边兰馨花园三期住宅楼车库前,趁被害人熊某某不备,将熊某某耳朵上戴的一副黄金耳环扯下后逃跑。 2011年9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上午9时许,李步全在中航广场附近看到被害人张某某一人往西走,遂跟踪伺机作案。跟至青少年活动中心旁老农业局家属楼口时,见周围无人,就从张某某身后揪下其耳朵上的一副黄金耳环转身逃跑。 2011年9月13日10时许,李步全窜至察院街22号王某某家,看到被害人王某某一人在家,遂借故问人,趁王某某不备扯下了其耳朵上的一对黄金耳环,并将王某某推倒在地逃跑。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左肱骨骨折。 2Ol1年9月15日9时许,李步全骑自行车窜至城关镇政府北边的一个巷道,看到迎面走来的被害人王某某耳朵上佩戴的有金耳环,走过之后就把自行车停在一边,从王某某身后揪下其耳朵上的一副耳环,并顺势将王某某推倒在地后骑上自行车逃跑。王某某倒地受伤,左胯骨骨折。 2Ol1年9月16日10时许,李步全骑自行车窜至草街,看到草街12号的撒某某一人在家,就将自行车停在附近,进屋假装问人找人,靠近撒某某后将其耳朵上的一对金耳环扯下,跑出屋外骑上自行车逃走。 2011年9月19日19时许,李步全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从西关跟踪被害人张某某至穆家园浴池旁时,见四下无人,就快步走到其身后,扯下其耳朵上佩戴的一对金耳环,转身朝草街方向逃跑。 2011年9月20日7时许,李步全窜至文化街15号,进屋看见被害人马某某一人坐在一间屋里,耳朵上戴的有金耳环,遂走到跟前扯下马某某耳朵上的一对金耳环,转身离开。 2011年9月20日12时许,李步全骑自行车窜至中航广场旁地管站家属楼,进了院子借故问人,揪下正在做针线活的被害人王某某耳朵上的一对金耳环后骑自行车逃跑。 2011年9月22日11时许,李步全骑自行车窜至樱花大道二中操场西南角拐角处时,看到被害人曹某某一人往北面走,遂把车子停下,从曹某某身后揪下其一副黄金耳环骑自行车逃跑。 2011年9月23日11时许,李步全骑自行车窜至莲花小学东门北侧(五中操场西),看到戴金耳环的被害人齐莫某,遂停下车从其背后揪下耳朵上戴的一副金耳环后骑自行车逃跑。 2011年9月24日10时许,李步全骑自行车窜至电信局斜对面巷道的大元KTV门前趁马某某不备,抢走其耳朵上佩戴的金耳环一副。 2011年9月25日9时许,李步全窜至平镇桥附近,看到戴金耳环的被害人杜某某一个人迎面走来。待走过后,李步全遂停下车撵上杜某某揪下其耳朵上的一对黄金耳环后骑自行车逃跑。 2011年9月26日17时许,李步全骑自行车窜至附溪村二组赵某某家,进院子假装找人,趁被害人赵某某不备,扯下其佩戴的一对金耳环,然后骑自行车逃跑。 2011年9月27日16时许,李步全在街上跟踪被害人江某某至东方城居民楼北楼四楼江某某家门口,趁江某某准备开门时,从其背后将其耳朵上佩戴的一对黄金耳环扯下后逃跑。 2011年9月29日12时许,李步全窜至中心市场,看到住在中心市场中北街134号的被害人刘某某带九岁的孙女回家。刘某某二人开门进屋后,李步全跟着进屋假装找人,趁刘某某不备将其耳朵上佩戴的一副黄金耳环扯下后逃跑。 2011年9月30日20时许,李步全窜至物资交流会场跟踪被害人马某某至二炮转盘附近的老公安局家属楼,趁被害人马某某上楼梯时,扯下马某某佩戴的其中一枚黄金耳环后逃跑。 2011年9月份的一天,李步全窜至基督教会旁,看到住小东街49号的被害人庞某某一人在门口,耳朵上戴的有金耳环,遂上前二话没说揪下一副金耳环沿土城根逃跑。 2011年l0月1日9时许,李步全骑自行车在县城寻找作案对象,后窜至老西玛公司西一垃圾池旁,看到一个被害人张某某正在垃圾池里捡垃圾,耳朵上戴的有金耳环,遂停下自行车从其身后扯下其耳朵上佩戴的一对黄金耳环,后骑自行车逃跑。 2011年10月2日13时许,李步全窜至美声家电城城东店旁巷口,看到被害人王某某耳朵上佩戴了一副黄金耳环,遂悄悄从其身后将一对金耳环扯下,顺着巷道逃跑。 2011年10月3日8时许,李步全窜至东城河坎23号门前,从过路的被害人冀某某身后扯下其耳朵上佩戴的一副黄金耳环后逃跑。 2011年10月4日12时许,李步全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预谋作案,后跟踪被害人谭某某至南河坝向家小吃店旁巷道时,见四下无人,就从谭某某身后揪下其耳朵上的一副黄金耳环转身就逃跑。 上述被告人李步全自2011年7月22日至10月4日,共在西乡县城抢夺作案40起,抢得黄金耳环38副零2只,经西乡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耳环共价值54297元。李步全将所抢的金耳环全部变卖挥霍。 2011年10月4日,李步全从西乡外逃至安康市汉滨区。1O月5日13时许,李步全窜至汉滨区江北中渡菜市场内,趁被害人胡某某不备,抢夺其黄金耳环一副,重2.75克。经安康市汉滨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耳环价值1100元。案发后,该被抢耳环已退交被害人。 三、贩卖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1年7月底的一天中午,李步全交给被告人刘某某一副黄金耳环让其帮忙换取毒品海洛因。刘某某打电话联系岳某某,约定在西乡一中旁见面交易。刘某某在一中旁的花坛处等到了前来交易的岳某某,岳某某用随身携带的电子秤将金耳环称重后以270元一克的价格折价700元,然后按40元一小包的价格给了刘某某17小包海洛因。刘某某将海洛因带到李步全住的文化街玉清旅社,在房间内将17小包海洛因交给李步全。李步全将其中的两小包给了刘某某。过了近一个星期的一天中午,李步全又电话联系刘某某,见面之后,李步全又拿出了一副黄金耳环,让其帮忙用耳环换取海洛因。刘某某仍和岳某某在一中附近那个花坛处以同样的价格和方式进行了交易,此次换得100元现金及9小包海洛因。刘某某将现金及海洛因带到李步全住的旅店房间内交给李步全。李步全给刘某某一包海洛因。过了一两天的一天早上九点多,李步全约刘某某见面后,拿出了一对金耳环让刘某某在金牛宾馆楼下的黄金回收店帮忙出售,刘某某卖得赃款540元交给李步全。 2011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李步全打电话向被告人姚某某购买海洛因。二人在玉清旅社房间内见面后,李步全拿出了一对金耳环说用金耳环和姚某某换海洛因,姚某某答应。称重后将金耳环以280元一克的价格折算后,姚某某给了李步全7小包海洛因。过了一星期之后的一天晚上8点多,李步全又让姚某某给其送200元(6小包)的海洛因到旅社。见面后,李步全拿出了一对金耳环交给了姚某某。姚某某离开后找人辨别说耳环是假的,又返回旅社找李步全,李步全答应第二天给补上。第二天下午李步全打电话让姚某某到其住的旅社去,在房间见面后,李步全拿出一对金耳环,用电子秤称重后是12克,按280元一克的价格折算约340元,姚某某又给李步全补了4小包海洛因。 2011年9月8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姚某某携带毒品在西乡大酒店附近一巷道口和吸毒人员刘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西乡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从姚某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20小包,经汉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净重0.841克。 在2011年9月中旬,在一中旁边涵洞口,被告人岳某某在明知李步全手上的金耳环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仍以低于市场价格,分六次收购六副金耳环。前两次岳某某以270元一克的价格从李步全手中购买黄金耳环两副(分别重3.5克、3.7克),后以280元一克的价格卖于西乡县金牛宾馆楼下黄金回收店贾XX处,得赃款2016元;第三次,岳某某以270元一克的价格从李步全手中购买重2.8克金耳环一副(后岳某某将该副金耳环遗忘在了一出租车内)。后三次,岳某某仍以270元一克的价格从李步全手中购买金耳环三副(分别重3.2克、3.O克、2.8克)。后在9月份的一天,岳某某在西乡火车站站台,将上述三副金耳环卖给一乘车的旅客,得账款2436元挥霍一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步全、姚某某、岳某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信、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赵某某、李某某等四十二人的陈述;证人XXX、XXX、XXX、XXX、XXX、XXX的证言;被告人李步全、姚某某、岳某某、刘某某的供述;称重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步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潜入他人房间,盗取他人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步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被害人不备的情况下,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对被告人应当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李步全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在解除劳改后却不思悔改,又犯盗窃、抢夺之罪,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步全在审理中能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明知是毒品,却用毒品换取被告人李步全的金耳环,并向被告人刘某某出售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姚某某应当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却又贩卖毒品戕害他人以供自己吸毒,害人害己,结合其贩毒的情节,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某、刘某某明知被告人李步全卖给的金耳环来路不明,却贪图便宜予以购买出售或为其换购毒品,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对两被告人应当予以刑罚处罚。两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西乡县人民检察院对各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岳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岳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步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总和刑期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其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5日至2029年10月4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被告人姚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岳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其计算,即自2012年10月17日至2013年8月16日)。 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其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前羁押四个月另23天,剩余刑期自2012年10月17日至2012年1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刘光军
人民陪审员 张远德
人民陪审员 席富英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