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2759号
原告:徐某。
被告: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
审判员 张凌安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慧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