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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磁民初字第954号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宋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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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954号原告宋某某,女,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被告徐某某,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宏峰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崔慧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