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南商初字第20894号 原告王建荣,男,汉族,1957年7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 被告田明贤,男,汉族,1945年10月17日出生,住青岛市。 被告宋德春,女,汉族,1962年10月8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青岛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掖县路3号。 法定代表人田明贤。 担保人青岛汇泊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6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荣。 担保人王建春,女,汉族,1966年2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荣诉被告田明贤、被告宋德春、被告青岛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田明贤银行存款人民币2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王建荣、担保人青岛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人王建春为原告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田明贤银行存款人民币2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担保人青岛汇泊丰工贸有限公司名下鲁B×××××号车辆。 查封担保人王建春名下位于市北区宁夏路××××××××××户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丁卉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