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民初字第692号
原告:蒋月光。
被告:义乌市廿三里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葛文葵。
委托代理人:赵宇风。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月光与被告义乌市廿三里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月光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月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月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6元(已减半),由原告蒋月光负担。
审 判 长 骆巧梅
代理
审判员 吴新辉
人民陪审员 胡亚男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鲍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