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辖终字第221号上诉人南通深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浙江晨丰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俊江。
上诉人南通深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晨丰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义县人民法院(2012)金武商初字第3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2010年9月30日的还款协议系复印件,不具有真实性,因此应根据双方在2009年11月30日、12月28日所签购销合同的履行地(为江苏南通)来管辖本案,从而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2012)金武商初字第399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于2010年9月30日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明确约定浙江晨丰门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少华
审 判 员 丁予兴
审 判 员 陈振升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张 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