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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民初字第3013号

原告张小华与被告邯郸市恒泉经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3013号原告张小华。被告邯郸市恒泉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峰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华与被告邯郸市恒泉经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华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兰光明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