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佛城法庙民初字第93号原告童大生,男,汉族,1971年1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南雄市。委托代理人吴文胜,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兆佳,男,汉族,1963年1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9号。注册号:440600000004957。负责人陈伟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小兰,女,汉族,1987年7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童大生诉被告吕兆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周信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于2012年11月12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童大生102807.6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应将上述款项存入以下账户:户名为童大生,账号为62×××42,开户行为广发银行佛山城南支行。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后,原告童大生不得再就本次交通事故向被告吕兆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三、原告童大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受理费1611元,由原告童大生负担。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
审判员 周信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蓝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