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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浦江诉保字第84号

丁传华与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2012)浦江诉保字第84号关于丁传华与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申请人丁传华,男,1967年10月13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江辉,男,1959年12月10日生,汉族。

申请人丁传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辉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丁传华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辉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飚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