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2241号原告郭瑛。委托代理人张秀江、杜正江。被告许慧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瑛为与被告许慧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瑛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郭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慧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龚洁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