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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商初字第2241号

郭瑛与许慧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6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瑛,许慧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2241号原告郭瑛。委托代理人张秀江、杜正江。被告许慧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瑛为与被告许慧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瑛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郭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慧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龚洁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