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余余商初字第321号

蒋均民与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蒋均民,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余余商初字第321号

原告:蒋均民。

委托代理人:关凌云。

委托代理人:陈瑜琼。

被告: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月新。

原告蒋均民(下称原告)诉被告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瑜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未到庭。

原告起诉称:2008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销合同书》1份,主要约定:原告向被告工地供应建筑模板等材料,被告需购材料由原告随时送货,并送至指定地点,货款金额以原告送货单为标准结算,付款方式为房屋起地平线付总货款的60%,到2009年1月底前付总货款的70%,到2009年4月底前付总货款的80%,到2009年10月底前付清所有货款。如违约,被告应承担总货款的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及要求在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为被告供应模板等建筑材料,但被告并没有按约定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经结算,截至2009年6月10日,原告累计供货价款1749622元,被告已支付800000元,尚欠货款949622元。2010年12月13日,被告曾向原告承诺分期付款,但除已支付部分外至今尚欠原告369622元。因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按总货款的5%向原告承担违约金87481元。现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69622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87481元。3、被告支付原告本次诉讼支付的财产保全费2578元。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审理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1962元。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购销合同书》一份,证明2008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销合同书》,由原告向被告工地供应建筑模板等材料,另双方对付款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均作了约定。2、送货单二十七份,证明2008年10月17日至2009年3月5日期间原告陆续向被告提供了模板等建筑材料,并经相关人员签收。3、结算清单一份,证明截止2009年6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49622元。4、对账清单(含进账单1份)一份,证明截止2010年7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99622元。5、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于2010年12月13日向原告承诺于2011年1月10日之前支付250000元,于2011年1月30日之前结清余款。6、照片两张,证明赵海军系被告相关工程项目部材料员,陈永良系项目施工负责人。被告未作答辩及举证。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证据的内容与原告陈述的一致,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后,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变更违约金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原告按约定要求供货后,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付清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本案的抗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蒋均民货款3696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蒋均民违约金419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蒋均民财产保全费257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474,减半收取3737元,由被告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474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

审判员  谈建明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