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宣中民二初字第00036号
原告:南京农垦(宣城)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向路六公里处,组织机构代码79186037-2。
法定代表人:周顺平,该学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淑虎,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家云,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宣州区向阳中心初级中学,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向阳镇街道,组织机构代码48631137-7。
法定代表人:余前平,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茆恒金,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农垦(宣城)职业技术学校诉被告宣城市宣州区向阳中心初级中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2年6月21日、2012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农垦(宣城)职业技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周顺平、委托代理人李淑虎,被告宣城市宣州区向阳中心初级中学的委托代理人茆恒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南京农垦(宣城)职业技术学校的委托代理人毛家云、被告宣城市宣州区向阳中心初级中学的法定代表人余前平第一次开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南京农垦(宣城)职业技术学校以其将与宣城市宣州区向阳中心初级中学协商解决案涉纠纷为由,于201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农垦(宣城)职业技术学校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农垦(宣城)职业技术学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878元,减半收取32439元,由原告南京农垦(宣城)职业技术学校负担。
审 判 长 翟叶新
代理
审判员 储全胜
代理
审判员 张逸峰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