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余刑初字第152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因本案于2012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刑诉(2012)2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姚某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小洋坝村杭州卡威电子有限公司,采用翻墙后爬窗进入的方式,窃得该公司财务室内现金人民币838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姚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2日起至2013年9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姚某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江云丰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施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