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龙商初字第506号
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徐祖俊。
委托代理人:徐洪。
被告:毛金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毛金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毛金发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毛金发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毛金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傅建华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渝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