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4036号罪犯徐辉。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了(2010)甬慈刑初字第1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辉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2年10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1年获监狱年度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4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海虹
审 判 员 曾娇艳
代理
审判员 尹振国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张文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