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江刑初字第100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江检刑诉(2012)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某于2011年12月22日至2012年1月10日担任杭州米秀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并负责公司淘宝网店销售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在掌握“米秀商贸”网店对应的支付宝账号和密码的情况下,分别将公司支付宝账户内的人民币共计34028元转入其私自设立的谭宜支付宝账户(用户名[email protected])或由其控制使用的邹思林支付宝账户(用户名[email protected])。后被告人石某通过转账的方式提取现金。被告人石某于2012年1月11日离开杭州米秀商贸有限公司时,将公司配发给其工作使用的联系Thinkpad牌E40型笔记本电脑带走,并一直逃匿。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880元。案发后,追回赃物、部分赃款并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委托书、案件情况及被害单位代表谭宜的陈述,证人石满元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职位申请表,工资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账户明细,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石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石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及部分赃款亦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石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13年10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朱海霞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斌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