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知终字第295号

俞光与温州摩思洁具有限公司、叶爱琴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温州摩思洁具有限公司,俞光,叶爱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知终字第2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摩思洁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胜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利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枫。原审被告叶爱琴。

上诉人温州摩思洁具有限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知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摩思洁具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6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俞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温州摩思洁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州摩思洁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知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温州摩思洁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应向健

代理

审判员  王晓波

代理

审判员  侯 洁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阮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