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成铁中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被告人沙马木呷,男,1948年10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昭觉县,彝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5月25日被抓获并被限制人身自由,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辩护人尔古曲者,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以川检成铁分刑诉(201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马木呷犯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沙马木呷及其辩护人尔古曲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指控:2012年5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沙马木呷携带毒品海洛因349.8克乘坐K166次旅客列车前往西安,当列车运行途中,因形迹可疑被乘警当场查获。该院根据抓获经过、查获的毒品及照片、证人证言、毒品称重记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沙马木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据此,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公诉人提出沙马木呷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沙马木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海洛因是从西昌一个叫“老杨”的男子处所购买。其辩护人提出沙马木呷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沙马木呷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沙马木呷携带毒品乘坐K166次旅客列车前往西安。在列车运行途中,因形迹可疑被乘警当场挡获,从沙马木呷的裆部查获海洛因349.8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西安铁路公安处西安乘警支队乘警李某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5月25日中午12时左右,在执乘于K166次列车。当列车运行到乐山至成都区间时,乘警李某看见有一位旅客持西昌至西安硬座11号车厢8号座位的车票,准备补成都站至西安站的硬卧车厢2车22号下铺的车票。乘警李某发现此人神色慌张,就对他所携带的行李和身上进行检查。在他穿的黑色裤头前面带拉链的口袋内查出一块长方形用黑色塑料袋包着,外用透明胶带缠绕的疑似毒品物体。经查,此人名叫沙马木呷。2.证人李某某、林某某(均系旅客)的证言,证实看到一名60岁左右的男性旅客在经过餐车11号桌时,列车乘警长依法对该男性旅客进行检查。并从该男性旅客裤裆部位,取出一个用透明胶带紧紧缠绕的黑色方块状物体的经过。3.扣押的火车票,证实沙马木呷从西昌火车站乘坐K166次旅客列车欲前往西安的事实。4.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证实了沙马木呷所带的毒品藏匿的地方、外包装情况以及称量的过程。5.西安铁路公安处西安乘警支队、成都铁路公安处广元车站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称重报告,证实从沙马木呷处扣押的可疑物品,净重349.8克。6.成都铁路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公(成铁)鉴(理化)字(2012)019号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从沙马木呷体外查获的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含量为38%。7.成都铁路公安局广元车站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沙马木呷供述携带的海洛因是从西昌一个叫“老杨”的男子处购买。但因无“老杨”的真实姓名及住址不详,无法查找。8.成都铁路公安处广元车站派出所出具的下载于全国公安人口信息网的沙马木呷的户籍信息,证实了沙马木呷的身份情况。9.被告人沙马木呷的供述,与以上证据相吻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马木呷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对沙马木呷犯运输毒品罪的指控成立。沙马木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提出沙马木呷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以及辩护人提出的沙马木呷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沙马木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对本案查获的海洛因349.8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樊 荣
代理
审判员 李 惠
人民陪审员 刘晓康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甲基苯丙胺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