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衢杜商初字第262号

金水银与童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水银,童小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杜商初字第262号

原告:金水银。

被告:童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水银诉被告童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水银撤回起诉。

审判员  周建平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童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