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杜商初字第262号
原告:金水银。
被告:童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水银诉被告童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水银撤回起诉。
审判员 周建平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童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