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2999号原告杨旭。被告邯郸市恒泉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峰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旭与被告邯郸市恒泉经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旭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兰光明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媛媛
原告杨旭与被告邯郸市恒泉经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2999号原告杨旭。被告邯郸市恒泉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峰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旭与被告邯郸市恒泉经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旭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兰光明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