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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字第01135号

田喜云与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喜云;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1135号申请执行人田喜云,女,1957年3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本院在执行田喜云与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田喜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的(2012)未民立初字第00023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846348.7元,本院依法受理。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846348.7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田喜云。执行费10863元被执行人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民立初字第00023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新君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李 峰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