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131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旅商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刘建设,男,1956年5��1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旅商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建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旅商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的(2011)未民二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3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3000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西安旅商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刘建设已交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未民二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新君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李 峰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