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01135号原告李某,男,生于1986年2月28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住南郑县阳春镇柳元村5组。被告张某,男,生于1984年11月5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住南郑县阳春镇柳元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家人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李某于2012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王俊汉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永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