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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1608-1号

周倩与王华、朱雯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倩,王华,朱雯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1608-1号

原告:周倩。

委托代理人:吴敦泉。

委托代理人:俞杰。

被告:王华。

委托代理人:邱斌。

被告:朱雯雯。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倩诉被告王华、朱雯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倩于201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倩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周倩负担。

审 判 长 罗 忠

代理

审判员 王 蓉

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盛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