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1608-1号
原告:周倩。
委托代理人:吴敦泉。
委托代理人:俞杰。
被告:王华。
委托代理人:邱斌。
被告:朱雯雯。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倩诉被告王华、朱雯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倩于201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倩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周倩负担。
审 判 长 罗 忠
代理
审判员 王 蓉
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盛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