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澄执字第00093号 申请执行人田双兴,男。 被执行人田恩寿,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双兴与被执行人田恩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法民终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田恩寿长期在外,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田双兴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房产部门的房产登记信息、车管部门的车辆登记信息皆无果,经本院执行人员多次给被执行人家属做工作、讲法理,被执行人家属同意分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已履行3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执字第000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海杰
审判员 周 峰
审判员 杜宏刚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李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