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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宜宾民初字第1814号

彭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彭某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宾民初字第1814号

原告:彭某某。

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没有规避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唐溢若

审 判 员  赵培武

人民陪审员  吴 海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守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