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宾民初字第1814号
原告:彭某某。
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没有规避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唐溢若
审 判 员 赵培武
人民陪审员 吴 海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守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