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782号原告章某。被告赵某。
原告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程序于2012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1997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因为双方年纪偏大,在婚前缺乏了解的情形下,草率地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从认识到结婚不够半年时间,且双方在不同城市上班,只有周日才能相聚2、3个小时,双方结婚前聚在一起的总时间还不到60个小时,也就是不到3天的时间,期间从未有电话和书信的沟通。由于彼此没有感情基础、性格又不合,婚后经常吵架,甚至大打出手。无论是原告生病还是孩子生病被告从不过问,更别说陪同去医院。原告本以为需要多磨合夫妻才能和睦相处,但是被告却隔三差五对原告进行莫名地辱骂,甚至施以暴力,原告认为无法再和被告生活下去。双方育有一女,姓名赵某乙,出生于1999年4月3日。婚生女儿从小就由原告父母亲养育,4岁回到深圳。由于被告经常出差,女儿一直由原告教育。为了女儿,原告忍耐吵闹的婚姻10多年,精神几乎崩溃。如今实在无法忍受婚姻现状,提出离婚请求。原告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经常大打出手,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现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人民币300,000元(5,000元×12个月×5年);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称被告不关心家庭不是事实:(1)被告每天六点多起床做饭给小孩,每天买菜做饭;(2)原告生病被告有给原告买药、擦药。2、关于打架的事情。有几次是与被告的家庭有关,一次是帮被告的弟弟结婚拿钱装修房子,原告知道后很生气,还有一次是过年被告的爸爸妈妈打电话给原告,但原告不接电话。3、原告称被告不尊重其家人不是事实。包括原告的父亲去世,被告都有给钱某墓地。这么多年来,原告一直在学习,家庭的很多责任都是由被告在承担,在原告考取律师后,都是被告拿钱支持原告,而且给原告买车、买电脑,因此,原告称被告对其不好不是事实。综上,基于对小孩以及双方的感情,希望原告考虑不要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1999年4月3日,婚生女赵某乙出生。现原告称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吵架,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离婚。被告否认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其称自己仍关心家庭,关心原告,仍对原告有感情,希望维持婚姻家庭。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等相关书证和开庭笔录为证,经过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婚生女,双方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从原告所述的情况看,夫妻之间并没有根本性的矛盾,虽然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但是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因为生活琐事产生不同的意见,发生争执时不可避免的,双方只是缺乏交流、沟通以及相处的艺术。发生争执的时候,双方均应当尽量平静下来,多站在对方的立场上看问题,想想对方的难处,对于婚姻家庭,应当珍惜,多找机会沟通,把自己的想法和感受告诉对方,而不应当总是采取争锋相对的方式面对问题。现被告表示仍希望与原告维持家庭,婚生女也正值青春期,完整和谐的家庭环境对子女的成长非常重要,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驳回原告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沁 寰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玥(兼)
书记员 李 艳 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