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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45-2号

深圳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明贵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陈明贵,深圳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45-2号原告深圳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滨路78号闽发西湖广场3号楼910单元。法定代表人曾妙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建民,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贵,住址福建省平潭县。第三人深圳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滨路78号闽发西湖广场3号楼910单元。代表人蔡高枫。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4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了被告陈明贵名下价值760108.5元的财产,查封了原告深圳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担保人蔡惠民、梁高科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房地字第××号)的房产。现本案原告已撤诉,经原告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已查封财产及原告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陈明贵名下价值760108.5元的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原告深圳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担保人蔡惠民、梁高科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房地字第××号)的房产。

审 判 长 胡  绍  峰

人民陪审员 沈  慧  敏

人民陪审员 梅  干  军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立颖(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