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97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海婴,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明,男,1983年8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西安市未央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明借款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西安市未央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的(2012)西未证经字第1216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2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经执行,被执行人王明已经将案款200000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农村合作联社。执行费2900元被执行人王明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西未证经字第1216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新君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李 峰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