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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字第00975号

西安市未央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明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97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海婴,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明,男,1983年8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西安市未央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明借款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西安市未央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的(2012)西未证经字第1216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2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经执行,被执行人王明已经将案款200000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农村合作联社。执行费2900元被执行人王明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西未证经字第1216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新君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李 峰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