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长执字第00966-1号 申请执行人郭红。 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共同村第一村民小组。 负责人暴买社,系该组组长。 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共同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朱雪峰,系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011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共同村村委会在金融机构在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共同村村委会以西安市长安区五星乡共同村村委会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166.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民利
审判员 魏 华
审判员 郑 潇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军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