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下民特字第14号
申请人:陶梅娟。申请人陶梅娟要求宣告陈宝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陈宝鑫,女,195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江干区民众菜场退休工人,住杭州市下城区艮山上10号501室,系申请人陶梅娟的母亲。陈宝鑫于2008年因患脑膜瘤压迫视神经在浙二医院手术治疗,术后第二天颅内血管瘤破裂,再次手术,后在杭州养和医院住院至今,诊断为:1、脑鞍区脑膜瘤切除术后;2、右额颞血肿清除术后;3、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4、血管性痴呆;5、慢性支气管炎。另陈宝鑫丈夫陶贤忠因肺癌开刀后身体较差。陶贤忠、陈宝鑫夫妇日常生活由其女儿照料。现申请人陶梅娟请求法院依法宣告陈宝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陈宝鑫的监护人。经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浙大司鉴中心(2012)精鉴字第137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陈宝鑫符合“脑器质性疾病所致精神障碍,智能缺损(中度)”诊断;陈宝鑫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宝鑫为脑器质性疾病所致精神障碍,智能缺损(中度),由于上述疾病的影响,其认知功能、辨认能力严重受损,不能明确辨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陈宝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陶梅娟为陈宝鑫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戴晓阳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新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