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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3503号

杜宝亭与张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宝亭,张继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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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初字第3503号原告杜宝亭,居民。被告张继伟,出生年月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宝亭与被告张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宝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宝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宝亭负担。

审判员  张秀艳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军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