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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郯执字第1952号

咸凤花失信决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3
公开日期
2017-03-09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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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2)郯执字第195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从礼与被申请执行人咸凤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咸凤花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咸凤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