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昌民初字第1277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现下落不明。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2年5月22日被告突然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杳无音信,现被告已离家出走满两年,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原告张某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一份。证明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证据二、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经核对与原件无异)。证明被告王某出生日期及户籍所在地等情形。证据三、昌黎县公安局荒佃庄派出所2014年6月8日出具的证明一份。其主要内容为:“兹证明2014年6月6日荒佃庄镇皇后寨村张某到派出所报案,称其妻子王某(女身份证号:232103194407091723户籍地址:河北省昌黎县荒佃庄镇皇后寨村),于2012年5月22日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经调查了解,情况属实。特此证明昌黎县荒佃庄派出所
二0一四年六月八日(加盖公章)。”证据四、昌黎县荒佃庄镇皇后寨村村民委员会2012年6月5日出具的证明一份。其主要内容为:“证明我村村民张某与王某系夫妻。二人与××××年××月××日登记结婚。王某于2012年5月22日离家出走,现杳无音信,已失踪满两年特此证明证明单位:荒佃庄镇皇后寨村委会2014年6月5日(加盖公章)。”本院经审核认为,证据一、二、三、四,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以上诉讼证据的认证情况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2年5月22日被告王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杳无音信。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王某于2012年5月22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已逾两年以上,致原告张某起诉离婚,应认定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张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郑相武
审判员 顾永军
审判员 万 强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蒋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