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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字第01401号

陈庆祥与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庆祥,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1401号申请执行人陈庆祥,男,1963年5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陈庆祥与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陈庆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77650元,本院依法受理。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7765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陈庆祥。执行费1065元被执行人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民二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新君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李 峰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