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2)郯执字第195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高展俊与被执行人庚志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庚志英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庚志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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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志英失信决定书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2)郯执字第195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高展俊与被执行人庚志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庚志英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庚志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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