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达茂旗包商惠农贷款公司诉三被告马海军、张碧霞、段来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达民初字第411号原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包商惠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达茂旗包商惠农贷款公司)。住所地:达茂旗百灵庙镇外环路富磊热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立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艳,女,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达茂旗包商惠农贷款公司员工,现住达茂旗百灵庙镇。委托代理人张秉福,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达茂旗包商惠农贷款公司员工,现住达茂旗百灵庙镇。被告马海军,现住包头市。被告张碧霞,系被告马海军妻子。被告段来虎。原告达茂旗包商惠农贷款公司与三被告马海军、张碧霞、段来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云苏日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庞艳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3月9日被告马海军、张碧霞共同向原告借款8000元,约定2012年2月17日前归还,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约定月利率为1%,被告段来虎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2012年7月20日,二被告马海军、张碧霞共同归还本金及罚息共计1700元,其中归还本金93.16元,罚息1606.84元,尚欠本金7906.84元,2012年7月21日以后的罚息至今未付,现原告请求三被告连带向原告归还应还贷款本金7906.84元及罚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8%,以7906.84元为基数从2012年7月21日开始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委托代理人意见同上。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借款合同、还款计划表、证明、借款凭证、保证合同、授权委托书,欲证明二被告马海军、张碧霞共同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及数额,以及被告段来虎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三被告未答辩、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9日被告马海军、张碧霞共同向原告借款8000元,约定2012年2月17日前归还,还款方式为按年利率12%一次性还本付息,如果迟延付款按贷款利率加收50%从延期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支付罚息,被告段来虎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2年7月20日,二被告马海军、张碧霞共同归还本金及罚息共计1700元,其中归还本金93.16元,罚息1606.84元,尚欠本金7906.84元,2012年7月21日以后的罚息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及其代理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还款计划表、证明、借款凭证、保证合同、授权委托书证实。
本院认为,二被告马海军、张碧霞向原告借款,逾期不还,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马海军、张碧霞共同归还原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包商惠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906.84元,并支付罚息(罚息按年利率18%,以7906.84元为基数从2012年7月21日开始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段来虎为上述借款本金及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达茂旗包商惠农贷款公司已预交),退还原告25元。剩余25元由三被告马海军、张碧霞、段来虎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50元,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逾期不提出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代理
审判员 云苏日娜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欣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