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滑民二初字第286号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庙信用社。代表人魏艳霞,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邵向前,男,1973年3月7日生,系老庙信用社副主任。被告左申林,男,1975年3月18日生。被告杜相朝,男,1965年11月28日生。被告左玉林,男,1972年11月6日生。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庙信用社(以下简称老庙信用社)与被告左申林、杜相朝、左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老庙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邵向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申林、杜相朝、左玉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老庙信用社诉称:2010年8月3日被告左申林由杜相朝、左玉林作担保从我社借款5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拒不还款,特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左申林、杜相朝、左玉林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3日,被告左申林由被告杜相朝、左玉林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原告老庙信用社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0年8月3日起至2011年8月2日止,保证期限自借款发生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利率为9.6‰。借款后,被告付息至2011年7月31日,下欠借款本金50000及利息,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老庙信用社提交的2010年8月3日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可以证实,上述证据经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2010年8月3日被告左申林由被告杜相朝、左玉林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原告老庙信用社借款50000元,借款后付息至2011年7月31日,下欠借款本金50000及利息,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左申林作为借款人应承担清偿借款本息的法律责任,被告杜相朝、左玉林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保证期内应负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清偿50000元借款本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左申林、杜相朝、左玉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左申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庙信用社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11年7月31日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杜相朝、左玉林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左申林、杜相朝、左玉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褚玉峰
审判员 王曙光陪审员 冯 舒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汪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