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马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焦芳芳,女,1982年2月3日生,汉族,现住马村区。被执行人张小明,男,汉族,1976年11月25日,现住马村区。本院在执行焦芳芳申请执行张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焦芳芳于201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马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宏立
审判员 王卫军
审判员 吴松立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毛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