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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马执字第112号

焦芳芳申请执行张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焦芳芳,张小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马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焦芳芳,女,1982年2月3日生,汉族,现住马村区。被执行人张小明,男,汉族,1976年11月25日,现住马村区。本院在执行焦芳芳申请执行张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焦芳芳于201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马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宏立

审判员  王卫军

审判员  吴松立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毛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