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南民初字第01129号

陈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01129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87年5月11日,汉族,陕西省勉县人,居民。被告曹某某,男,生于1984年9月23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智勇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陈 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