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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龙执民字第1283-2号

郑福强与张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温州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郑福强,张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1283-2号

申请执行人:郑福强。

被执行人:张余。申请执行人郑福强与被执行人张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9日制作的(2011)温龙商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余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2012年8月29日,本院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兴支行扣划到被执行人张余的银行存款6163.83元,扣除本案诉讼费2300元后,余款3863.83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郑福强领取。截止2012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张余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欠申请执行人郑福强货款本金96136.17元。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延期执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凭原法律文书与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温龙执民字第1283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建华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