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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1044号

俸**与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俸**;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俸**,农民。被告唐**,农民,(大律街)。本院在审理原告俸**诉被告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2012年10月12日已自行解决了讼争的问题为由,原告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解决了讼争的问题,原告俸国平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俸**撤回对被告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俸**负担。

审判员  唐良保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敏红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