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俸**,农民。被告唐**,农民,(大律街)。本院在审理原告俸**诉被告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2012年10月12日已自行解决了讼争的问题为由,原告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解决了讼争的问题,原告俸国平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俸**撤回对被告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俸**负担。
审判员 唐良保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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