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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商初字第1862号

傅国明与韩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傅国明,韩佳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862号

原告:傅国明。

委托代理人:王驰,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佳良。本院在理原告傅国明诉被告韩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佳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国明撤回对被告韩佳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立森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陆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