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862号
原告:傅国明。
委托代理人:王驰,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佳良。本院在理原告傅国明诉被告韩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佳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国明撤回对被告韩佳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立森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陆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