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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0778号

庞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2
公开日期
2014-08-28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庞某某,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778号原告庞某某,女,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姜某某,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某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的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庞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云 海

审 判 员  殷旭力

人民陪审员  武永峰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齐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