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778号原告庞某某,女,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姜某某,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某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的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庞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云 海
审 判 员 殷旭力
人民陪审员 武永峰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齐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