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民初字第1958号
原告:熊金峰。
委托代理人:徐亮,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义武。本院在审理原告熊金峰与被告陈义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金峰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金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9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熊金峰负担。
审判员 范爱民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鲁俊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