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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德刑初字第455号

郑从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4-11-14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当事人
郑从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湖德刑初字第45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从富,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2)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从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晓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从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从富因妻子曹凤离家出走,就迁怒于其妻曹凤之前工作的位于本县武康镇东升街蓝色港湾北门的皇家沐足公馆。2012年6月16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郑从富特地购买一桶汽油前往皇家沐足公馆,直接将汽油泼洒在该公馆内主要通道、公馆内物品和工作人员身上,并且一直手持打火机扬言要点火,导致公馆内一楼吧台处一部Iphone4手机、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损坏,共计价值人民币4645元。后被公馆内工作人员和公安机关制止。上述事实,被告人郑从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信息、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证人雷梅梅、余金珠、沈明、李俊帅、张大全、郑乐乐、张月琴、蒋文雅的证言、抓获经过、被害人章林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检验报告、现场勘查检验笔录、现场照片、物证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从富在公共场所以泼洒汽油点火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郑从富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郑从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姚幸民

人民陪审员  王慧琴

人民陪审员  盛树康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傅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