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雁民执字第00591-1号申请执行人寇某某,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江某某,女,1968年9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寇某某与被执行人江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1)雁民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寇某某于2012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某某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经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全部执行款及执行费8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雁民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燕
代理
审判员 文丛达
代理
审判员 闫伟忠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静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