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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执字第00591-1号

寇某某与江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寇某某,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雁民执字第00591-1号申请执行人寇某某,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江某某,女,1968年9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寇某某与被执行人江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1)雁民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寇某某于2012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某某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经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全部执行款及执行费8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雁民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燕

代理

审判员  文丛达

代理

审判员  闫伟忠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静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